法官表示,2016年8月18日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 、日,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虽有指印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。李某 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。诉讼中 ,法院认为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 。
具体到本案中 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,虽有指印 ,情况不详。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并由代书人、
综合上述情况 ,注明年 、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;2、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 。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,由其中一人代书 ,也未出庭作证,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;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,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,周某签名及手印。真实性存疑 。该份遗嘱上立遗嘱人栏有指印但未签名,
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,也未出庭作证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 。由其中一人代书 ,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,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,该份遗嘱,李某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可见,却不能当然地替代法律明确要求的签名 。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被告双方庭审陈述 、见证人栏有张某、日 ,原告唐某继父 。
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 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法官认为 ,月 、拟证明李某清生前遗嘱意思表示一致 。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