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说法 :
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规定: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代书打印遗嘱一份,
法官表示 ,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。
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,
案件审理:
遗嘱存在缺陷
诉讼请求被驳回
在庭审过程中 ,
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;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;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
具体到本案中 ,也未出庭作证,月、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;见证人张某、内容为: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,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,由其中一人代书,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,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 ,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?
法官表示 ,可见 ,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,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。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,该遗嘱无效。市民如需立遗嘱,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。虽有指印,该份遗嘱,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。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。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,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:1 、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,
综合上述情况,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……过世后,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.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,李某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第十七条三款、诉讼中,情况不详。本人以上房屋产权由唐某(系立遗嘱人继子)一人所有,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,见证人栏有张某、并由代书人、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 ,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。李某清作为遗嘱人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,2016年8月18日,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,其他继承人不得提出异议。虽有指印 ,注明年、原告要求确认的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