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案中,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
后经法庭调查、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原告撤诉 。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和被告并不熟悉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法院予以支持 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