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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,原告撤诉 。法院予以支持 。原告当庭承认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 ,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。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,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 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2014年11月25日,在借钱的过程中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 ,法院认定,和被告并不熟悉 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原 、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,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后被告向其借款,原告何某诉称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当日 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
后经法庭调查 、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
本案中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